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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危如覆卵
大专法令最高精神:打压!

作者/本刊林宏祥 Jul 13, 2006 05:05:40 pm

认识大专法令(上篇)

 

【本刊林宏祥撰述】1971年大专法令充斥着需要得到大学校长准许的重重障碍,毫无保障大专生基本权利的条款,侵犯大学自主性之余,更违联邦宪法精神;大专法令的最高精神就是打压!

 

高等教育部宣布将在九月的国会会期提呈《1971年大专法令修订案》,朝野政党、学生组织便掀起修改或废除的争议,多人甚至高度质疑政府修改此法令的动机。【点击:以大专法令摧毁学生影响力 希山慕丁:巫统终自食其果】

 

面对在野党大专生的质疑,高等教育部长翁诗杰(左图)昨接领马华公会青年总团及八大华青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建议书之后,向媒体表示:不做也不对,做也不对,到底要如何做?最好都不要做,那我们(在野党)可以永远批评你,这样的心态是最要不得的。

 

然而,质疑修订的动机乃历史经验累积使然。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青年团团长陈松林综合过去三次修订法案的经历(分别是1975年、1983年和1996年),得出结论:修改大专法令将进一步捆绑大专生和大学自主权。他指出:第一次修是让政府控制大学,第二次修令学生失去权利……”【点击:“不要再修修改改” 党团学生一致促废除大专法令】

 

反对修改者的忧虑在于字眼上的修改,却保留了1971年大专法令的最高精神,即是打压学生。1975年,同样在国会这座建筑物中,在野党领袖陈志勤评论1975年大专(修)法那番人怦然心动的言论如今回荡在空中:“……有眼你看不到历史的教训;有耳你听不见对贫困与贪污的怒号;有口你不让人说话。我怀着满腔的悲伤坐下:我们竟能阴谋这样的法案,民主还有什么意思?

 

陈志勤以此议院史上令人羞耻的一天作为辩论的总结,30年来在大专法令史上作为一个最有力的注脚。本文以台湾国立大学法为参考版本,对比本地大专法令多项不合理的条文。

 

大专法令没保障学术自由

 

台湾国立大学法中,第一章总则就明确列出大学的定位与宗旨: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然而,在1971年大专法令里,一开始只是注明此法令是为了大学的成立、维持与行政,以及其有关联的事务而此法令上议院下议院咨询与赞同后,由最高元首制订。

 

为了高等教育发展而制订的法令不提保障学术自由,却赋予教育部长不经约束的权力(大专法令制订修订时并不设高教部,高教部在2004年内阁改组后设立)例如,在第二章(Part II)第,部长有权随时委任任何人或小组,调查高等教育机构的任何活动或行政,并向部长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

 

并没有注明在不威胁学术自由的前提下,此法律的漏洞给政党政治利益铺路。在2001812日,教育部政务次长马哈兹(Mahadzir Mohd Khir透露,教育部将成立一个监督大专生行为的特别委员会,以揪出行为偏差的大专生。

 

2001921日,理科大学就成立一个有决定权的小组,调查“44名讲师被指在讲课时唆使学生反政府的事件;2002工艺大学宣布将成立情报小组(Unit Perisikan),和各有关单位紧密合作,以监督大学的局势及检视所有讲师的活动。

 

以上种种案例发生在前副首相安华入狱后掀起的烈火莫熄改革运动期间,当时大专校园内的学术人员、大专生倾向批判执政党(国阵)种种贪污、朋党、裙带、司法不公正等舞弊行为,给执政党带来极大的压力。成立类似调查、情报小组,虽有威胁学术自由之嫌,却不受法律约束。

 

剥夺大学自主性

 

无论如何,除了有权成立小组展开调查行动,1971年大专法令的大学章程constituition)赋权部长委任大学校长(Vice-Chancellor),多年来备受争议而署理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人选则是在部长与大学校长磋商以后而决定。

 

然而,台湾国立大学法在第章组织与会议第条中注明: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个月前,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

 

换言之,台湾教育部只是在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出校长以后,聘任有关人选。虽然教育部或当地(校址)地方政府有权委任五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却无法直接决定校长人选。更何况,外来势力(政府)的适量介入,也有助于防范或监督大学校园内,学术人员私下不正当交易而谋权上位的舞弊情况。

 

前马来亚大学讲师、目前为人民公正党署理主席的赛胡先(Syed Husin Ali,左图)日前主持《1971年大专法令》咨询会议时批评,目前学术职位的委任是从上而下的政治决定。此话不无道理,在1971年大专法令大学章程18中,就指出系院院长(Dean)、副院长(Deputy Dean)是由大学校长委任,而非由该系院学术人员、讲师投选。

 

 台湾国立大学法第三章组织与会议第13条指出:“院长、系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等学术主管,采任期制,其产生方式如下:

一、院长,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二、系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至于讲师升迁制方面,台湾国立大学法第四章教师分级及聘用第20条指出:大学教师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续聘及资遣原因之认定等事项,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分级、组成方式及运作规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21条则列明:大学应建立教师评鉴制度,对于教师之教学、研究、辅导及服务成效进行评鉴,作为教师升等、续聘、长期聘任、停聘、不续聘及奖励之重要参考。前项评鉴方法、程序及具体措施等规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马来亚大学学生运动活跃份子希山慕丁莱益斯(Hishamuddin Rais)、前讲师赛胡先在周二人民公正党召开的1971年大专法令》咨询会议中,异口同声批评目前国立大专目前充斥不学无术的讲师与大学校长,马来社会甚至将没有学术资格的教授喻为蓊菜教授(指空心,虚有外壳没有实力),受委出任高职的皆因其亲执政党的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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