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案依旧不符国际标准
维权组织提醒人权会或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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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陈慧思撰述】去年国际组织限定我国在一年内修订《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否则将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从A级降至B级。我国政府为挽颜面,三月间在国会“速读”通过修订案,岂料仍因未符合标准而遭人权机构认证小组驳回。首相署拟在本季国会再度提呈修订案,国内人权组织认为这份修订案依旧未能符合人权机构认证小组的标准。 去年国际人权组织协调委员会(ICC)属下人权机构认证小组(Sub-Committee of Accreditation)发现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不符合《巴黎原则》(Paris Principles)规定,限定我国政府在一年内修订《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以改善人权委员会的运作和独立性,否则将把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从A级降至B级。【点击:一年内改善运作独立性 否则人权委员会或降级】一旦地位被降至B级,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将失去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常务会议的资格,也无法成为亚太人权机构论坛的合格会员(full member),无法在亚太人权机构论坛的委员会里参与决策。 接到警告之后,首相署“赶工”拟定《200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修订案》(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mendments) Bill 2009),以避免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降级。这个修订案在今年三月底在国会“速读”通过,令在野党和非政府组织极为不满。修订案虽然在争议声中三读通过,可是上呈到人权认证小组之后依然碰壁。 人权认证小组失望该修订案没有扩大委员的提名、复核和遴选的参与性,以让委员的遴选更具透明度,且指出设定表现指标(performance indicators)固然重要,可是在设定表现指标之余,还需清楚阐明委员们的职责。 该小组认可人权委员会与国际人权系统的互动,可是它强调,人权委员会需持续推动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人权法则。 由于修订案未能符合人权认证小组的要求,首相署再修改修订案内容,并在本季国会会议提呈到国会三读通过。可是维权组织依旧认为,新的修订案依旧存在漏洞,有必要作出修整。 修订案没有全面回应建议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 Rakyat Malaysia)和马来西亚消费人教育及研究协会(Education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s Malaysia)今早向首相署部长纳兹里(Mohamed Nazri Abdul Aziz,右图)提呈一份建议书,要求首相署依据巴黎原则,修改即将提呈到国会下议院的《200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修订案》(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mendments) Bill 2009)。这两个维权组织指出,《200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修订案》只是解决了委员遴选问题,并没有回应国际协调委员会在三月间提出的其它建议。 他们认为,这份修订案依旧需要作出数项调整,如修改修订案第5(2)条款,以让委员遴选程序更透明和更具包容性。在这个条款下,委员的遴选该由国家元首建议依国会的建议遴选,国会则按照遴选委员会提呈的候选人名单,向国家元首提出人选建议。 他们指出,国会的遴选委员会成员该由首相担任主席、成员该包括负责人权事务的部长、人权委员会主席、国会在野党领袖和三名有人权、法律公共或社会服务知识、经验、专长或专业的国会议员。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和马来西亚消费人教育及研究协会还认为,修订案第11A条款该增添第六项条文,规定遴选委员会进行委员遴选时,须广泛和透明地咨询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参与人权运动的人士,包括展开委员公开提名活动,以及向国会提呈名单。总的而言,他们认为国会应该是人权委员会的监督单位,人权委员会该向国会报告和负责,国会则该制定适当的机制,包括设定及公开主要表现指标,以评估委员会委员的表现,国会在重新遴选委员,以及革除任何委员时,该把评估纳入考量。 建议为人权委员会“添牙” 至于如何确保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承认和执行国际人权法则,两个维权组织指出,人权委员会早在2001年的年度报告就已经建议政府承认所有国际人权宪章,可是这些建议到现在都还未为我国政府接受,以致人权机构认证小组关注人权委员会这一部分的工作。 两个维权组织建议,人权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该提呈到国会辩论,国会则该采取适当的行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另外,他们指出,我国是东盟各国中唯一一个人权委员会委员并非全职委员的国家,而人权机构认证小组也在2008年4月的建议中提出,人权机构该由全职人员组成,因此他们建议修订案规定人权委员会的20名委员都是全职委员。由于权限有限,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向被讥讽为“无牙老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今年二月就马来西亚作出定期检讨时,数国建议我国政府赋予人权委员会更大的委托和权力。因此他们建议修订案把“人权”扩大的定义,即除了《联邦宪法》阐明的基本自由,还纳入马来西亚是一份子的国际公约、宪章等阐明的基本人权。 与此同时,修订案该赋权人权委员会监督政府遵守人权、监督和检讨法律及其执法情况,以及劝告负责的部长管理这个法令。 人民之声提醒,马来西亚在2006年提名出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时,曾在备忘录中毫不含糊地提到,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成立,显示我国捍卫人权的决心。我国还在2009年提呈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重申这一点。 人民之声希望政府可严正看待他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确保人权委员莫遭人权机构认证小组降级。他们提醒纳兹里,如果人权机构认证小组再度发现修订案还有不足之处,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很可能将被降到B级,这对马来西亚而言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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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际人权组织协调委员会(ICC)属下人权机构认证小组(Sub-Committee of Accreditation)发现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不符合《巴黎原则》(Paris Principles)规定,限定我国政府在一年内修订《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以改善人权委员会的运作和独立性,否则将把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从A级降至B级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 Rakyat Malaysia)和马来西亚消费人教育及研究协会(Education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s Malaysia)今早向首相署部长纳兹里(Mohamed Nazri Abdul Aziz,右图)提呈一份建议书,要求首相署依据巴黎原则,修改即将提呈到国会下议院的《200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修订案》(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mendments) Bill 2009)。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和马来西亚消费人教育及研究协会还认为,修订案第11A条款该增添第六项条文,规定遴选委员会进行委员遴选时,须广泛和透明地咨询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参与人权运动的人士,包括展开委员公开提名活动,以及向国会提呈名单。
另外,他们指出,我国是东盟各国中唯一一个人权委员会委员并非全职委员的国家,而人权机构认证小组也在2008年4月的建议中提出,人权机构该由全职人员组成,因此他们建议修订案规定人权委员会的20名委员都是全职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