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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别让明福死不瞑目!

作者/黄进发专栏 Jul 22, 2009 12:08:14 pm

【匈奴未灭/黄进发专栏】在两千人的送行中,赵明福终于入土为安。在雪兰莪州士毛月的富贵山庄,双眼微红的一位留台朋友愤慨不已:“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台湾,马英九早就来灵堂致敬了!”首相出国,副首相为什么不来?对她来说,对不起,首相政治秘书的层级太低了,完全看不出国家的反省与重视。 

赵明福如何坠楼固然待查,但反贪污委员会已经承认,悲剧是在明福被马拉松式盘问近11小时后发生的。就算上班或上课也不能长时间进行,所以文明社会规定正常工作量一天不能超过八小时,上课必须要有休息时段;11小时、日以继夜的盘问,根本就是酷刑。
 
反贪污委员会在盘问中必然已经知道明福第二天就要小登科,却仍然要折磨一个准新郎11小时,完全不在乎他会不会在婚礼前精神崩溃,令新娘断肠。就算明福没有丧命,单单11小时的折磨,涉案者的狠毒就令人发指。只要有一丝羞耻之心,反贪污委员会主席甚至首相署部长早就应该引咎辞职,以谢受害者与天下!
 
然而,明福沉冤待雪,尸骨未寒;反贪污委员会却一再喊冤,坚决否定任何责任,连11小时的盘问折磨都不道歉,反而要公众冷静。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冷血臆断明福自杀在前,副首相慕希丁落力抹黑民愤为“在野党政治化”在后,党报《每日新闻》、《马来西亚前锋报》更努力把悲剧族群化,根本是在二度伤害死者与家人。
 
纳吉面对“赵盾时刻”
 
人死了,都还要在伤口撒盐,火上加油,这是怎样无情的一个国家?怎样冷血的一个政府?内阁部长--不管是早到的许子根,还是姗姗来迟的翁诗杰与廖中莱――的吊唁,换来家属严词要求公道,徒然提醒公众国阵成员党在阻止国家杀人上的失职。
 
纳吉的挽词“天妒英才”,或许没有推卸责任给上天的本意,却让人看到连最高政府首长也缺乏一点担当,连代表国家机关就折磨明福的错失(不管有没有杀人)承担责任与道歉的勇气都没有!
 
春秋时代,晋国的大臣赵穿弑了国君,他的首相堂兄赵盾当时出逃,却还没有逃出国境之外,事后主持朝政也没有治赵穿的罪;晋国史官董狐就记录“赵盾弑其君”,要首相负起政治命案的政治责任。
 
纳吉今天应该看到,他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赵盾时刻”。如果反贪污委员会当初是向国会负责的独立机关,纳吉今天可以和国人一起哀悼,而不必承担其政治责任。
 
然而,反贪污委员会不但隶属首相署,而且选择性只办民联小案,放着国阵大案不管,政治上得利的正是纳吉。
 
“体制性虐待狂”
 
事实上,反贪污委员会刑求嫌犯或证人已经不是第一遭。今年一月,巫统马兰区部委员哈里米卡马鲁查曼指责,反贪污委员会扣留他的四天内,殴打他,逼他赤身裸体,甚至威胁要以香烟灸灼他的下体,以逼他指控凯里亲信诺查查卡利亚搞金钱政治。
 
哈里米的“阿布格拉监狱式”的待遇,说明反贪污委员会的问题不是“体制性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ized racism),而是“体制性虐待狂”(institutionalized sadism)。
 
身为老政权的一分子,纳吉很清楚制度的弊端,所以他大胆提出经济上的改革。那么,为什么他的百日维新,偏偏不愿意包括政治上的民主化,偏偏不愿意中止反贪污委员会的暴戾行为?这是不经意的错漏吗?马来西亚人民可以自行做董狐。
 
哈里米最终没有从他被扣留的反贪污委员会彭亨州总部坠楼,国人也没有为他声讨正义。结果,五个月后,明福躺在雪州反贪污委员会总部的阳台上,抛下父母、手足、爱妻和孩子。
 
反贪污委员会的“建制性虐待狂”得以持续,全体马来西亚人――不止纳吉――都对不起哈里米,也对不起明福。
 
如果明福不能成为执法机关的最后一个受害者,那么,下一次从高空落下掉在阳台上的会是谁家的孩子,谁的兄弟,谁的爱人,谁的父母?
 
苏淑慧什么都不要,只要明福回来。我们做什么都不能让她愿望实现,但是,我们可以确保不会有下一个伤心断肠的苏淑慧!
 
终结酷刑是纳吉不容推辞的责任,确保纳吉这么做是我们每一个马来西亚人不容推辞的责任。不这么做,纳吉就是赵盾,我们就是赵盾。
 
只要反贪污委员会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体制性虐待狂”不被终结,我们就会有下一个赵明福,下一个苏淑慧!而明福与淑慧所受的折磨与痛苦都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他们的牺牲都不能唤起这个国家、政府的良心。
 
“头七”的四大要求
 
今天是明福的“头七”,纳吉政府应该拿出诚意推动反酷刑、反虐待、反折磨的改革,以慰明福在天之灵,不要让他死不瞑目。
 
这是简单的四个要求:
 
一、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从民情来看,这已是不得不尔的做法,如果内阁拒绝,所有还有人性的内阁部长只有挂冠一途。然而过去的皇家调查委员会,有的不够独立,有的调查报告被束之高阁。如果纳吉不是借皇家调查委员会作为缓兵之计,那么,第一,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朝野协商提名,或者由在野党提名者过半;第二,委员会的权限不能只局限于明福命案本身,也必须检讨反贪污委员会的指挥与权力架构,并且涵盖哈里米与陈文华被刑求的事件。
 
二、在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前,所有涉案官员—包括反贪污委员会头子阿末赛益、一众负责调查雪州贪污案的官员—必须停职,以确保他们不会干扰调查或者迫害其他人。
 
三、马来西亚应该签署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改革,确保酷刑、虐待、折磨在马来西亚执法机构中绝迹。
 
四、成立以明福命名的反酷刑基金会,通过政策研究、游说、教育工作确保明福成为最后一个官方暴力的牺牲者,并且回溯过去的冤案,为过去的受害者平反,并对受害者家人做出赔偿。
 
社会舆论有责任监督纳吉,确保明福的悲剧不会被忘掉。当首相政治秘书胡逸山都可以吊唁献花,巫青团长凯里都可以呼吁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的时候,高谈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必须在终结执法机关“体制性虐待狂”上出力或者出钱,交出一些具体成果,而不能以达到胡逸山和凯里的层次而自足。
 
今天是明福的头七,他人生没有白活,纳吉、内阁部长、政党与社团领袖乃至全体国人都有责任确保,他也没有白死。

黄进发是政治学者、澳洲莫纳斯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讲师。

读者来函 [2]

让明福的死变得更有意义

作者/janeng78 2009年07月27日 12:47 pm

自从发生了这天地不容的事情,我可以深深的感觉的到我国各族人民气愤与无助。一个法制的国家怎么可以会有这样的败类,这样无耻的政客,这样不公的法律。

从以前的低声下气的忍,以为可以用宽容的心来感化,改变这些败类。可惜啊!败类们的恶性难移,越来越变本加厉的。现在还拿无辜的生命来开玩笑。真是佛都有火了。

希望以明福英雄的死,让马来西亚各民族团结起来对抗这些贪得无厌,国家的蛀虫。还我们一个公平,清廉,富裕,和睦的马来西亚。

各位团结就是力量。让我们团结起来向凶手首相先生以及他的同党们说“NO”。这样明福英雄的死就会变得更有意义。

体制性和体制化有区别

作者/ubikampong 2009年07月22日 2:57 pm

黄进发写道:“哈里米的“阿布格拉监狱式”的待遇,说明反贪污委员会的问题不是“体制性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ized racism),而是“体制性虐待狂(institutionalized sadism)。”

如果哈里米不是马来人而是其他族群,而反贪委员会负责的官员因此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种族性的言论或提问(例如陈文华的遭遇),则可列为“体制性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 racism)。

这样的情形多的是。非马来人就连闯红灯被警察截停都可能因为马来语不灵光被羞辱,至于非巫裔商家申请执照时候所面对的拦阻,很多时候也是因为体制性种族主义作祟,即官僚体系刻意刁难。如果”体制性种族主义“不是反贪委员会的问题之一,查问陈文华时候何须频频以种族性言论相激?

假设马来西亚继续堕落,以至在公务体系中把对不同种族施以不同对待的做法写进法律或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则是在仿效纳粹时代的德国或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那么我们可以说那是“体制化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ized racism)。

同样的,哈里米的遭遇是典型官僚主义的结果,但采用暴力、威吓等方式审问嫌疑犯或证人是否获得内部程序背书?我们不清除,虽然这是执法单位人员一贯的作风。在没有法律支撑前,充其量只能说是“体制性的虐待”(institutional sadism)。

美国士兵在伊拉克的阿布格监狱内的所作所为,很多时候白宫并不知情;相反的,前副总统切尼倒是核准了在关塔那摩湾囚犯的审讯过程中采用各类暴力逼供,形成了体制化的虐待/暴力(institutionalized torture/violence)。

体制性(或体制上)和体制化之间往往有着很模糊的界限。1993年英国黑人少年Stephen Lawrence遭刺死,嫌犯却统统获释,引发社会哗然。1999年公开调查团公布的报告直指英国警队体制上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ly racist),导致警方没有卯足全力侦查所有的白人嫌犯。当时各界的一个争议点即受害者究竟是死于体制性或体制化的种族主义。

然英国并没有在法律上认可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相关待遇,倒是官僚体系中存在很严重的体制性种族主义,以至非白人往往得不到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也无法伸张正义。该案最终促使英国政府把体制性种族主义纳入《种族关系法令》的范畴,亦即所有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时若因为种族/宗教因素出现偏差,需要负起法律责任。

体制化的法律,马来西亚倒是有的,就是土著和非土著之分,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教育等权益分配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宪法本身就有着体制化种族主义的成分。

赵明福悲剧之后,全民万万不能再苟且偷生了。

唐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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