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行严法遏制洗黑钱恐怖融资
我国非首要洗黑钱国但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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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系列(一) 【本刊梁志华撰述】自去年多名高官显要被踢爆涉及通过钱币兑换商的“hawala”系统非法运钱出国,揭发我国资金流动监管方面的漏洞——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非法汇钱管道后,国家银行(Bank Negara)与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局(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在今年进一步加强对资金进出的监视。 两造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新的货币呈报机制(New Currency Declaration Requirement),要求所有进出马来西亚,携带超过1万美元的人必须向海关呈报,以配合全球对抗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的行动。 到底马来西亚是不是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温床呢?我国的监管体制是否足以遏制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发生?我国哪一些管道最容易为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新机制遏制洗黑钱与恐怖融资 马来西亚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新的货币呈报机制(New Currency Declaration Requirement),要求所有进出马来西亚,携带超过1万美元的人必须向海关呈报,以配合全球对抗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的行动。
这项新条例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的第23项条文下生效,配合金融行动特别小组的第九特别建议(Special Recommendation IX),即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措施,以监视涉及现金与不具名转让票据(negotiable bearer instruments)的跨境汇款活动,对抗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洗黑钱与恐怖融资唇齿相依 根据世界银行(World Bank)的定义,洗黑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资金漂白,以掩饰这些资金的来源。而恐怖主义融资(terrorism financing)是指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或那些支持,规划或参与恐怖活动的人的财务/金融支援。 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在形式上非常相近,几乎都是为了掩人耳目而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同的是,洗黑钱的资金都来自犯罪活动,涉及洗黑钱的人将从不法途径获取的资金,通过合法管道来输送,从而掩盖其犯罪来源;而支援恐怖主义融资的资金来源,可能来自合法或犯罪活动,通过输送管道来掩盖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 此外,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之间所采用的技巧也大同小异,重点在于要掩饰资金来源与用途,不易被人察觉。这其中包括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金融工具或资产,甚至其他非金融机构或非正规金融机构,如财务顾问,空壳公司,服务供应商(比方说钱币兑换商,作为中介功能)等。
不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全球洗黑钱活动的粗略估计,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概念。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计算,全球洗黑钱活动所涉及的数额,估计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比重。以全球GDP在2007年的65.61兆美元为计算基础,估计全球洗黑钱市场的规模介于1.31兆美元-3.28兆美元。 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等犯罪活动在东南亚一带并不陌生。根据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在去年2月27日公布的《2009年国际毒品控制策略报告:主要洗黑钱国家》(2009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Strategy Report:Major Money laundering Countries)中,就将东盟十国中的六国,即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柬埔寨、缅甸以及印尼列入主要洗黑钱国家的首要关注地区(Jurisdictions of Primary Concern)中。 首要关注地区的定义在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涉及允许让大量通过犯罪获取的资金,在其金融体系流通。简单来说,这些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协助罪犯进行洗黑钱工作。 马来西亚非首要洗黑钱国家 尽管马来西亚并不在首要关注地区的名单中,不过,我国被列入关注地区(Jurisdictions of Concern)的组别中。根据定义,虽然这个组别中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没有明显涉及让犯罪得来的资金流通,不过,却因为涉及其他考量因素,包括对付洗黑钱的法律框架问题、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国际在对抗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方面的合作程度等,而被列入关注/观察名单中。 无可否认,自2000年以来,马来西亚政府在对抗反洗黑钱方面采取积极态度,通过各种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反洗黑钱机制。其中,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一支由13个政府机构组成的国家反洗黑钱协调委员会(Nation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 to Counter Money Laundering),负责草拟2001年反洗黑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2001)与协调政府的反洗黑钱行动。 此外,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在2002年1月份正式落实后,以罪案调查为由解码银行机密条款,展开超过150项涉嫌洗黑钱的调查。同时,该法令也促成金融智库(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在国家银行下的成立,负责收集与分析资讯,并与适当政府机关分享金融资讯,以便作进一步的调查。
任何客户在开设户头时都必须出示真正身份,每个客户都有一个交易户口以方便追查可疑的交易。由于国行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管制,导致我国的金融机构成了最不受洗黑钱活动欢迎的管道。 除了金融机构,受监视的机构还扩大至律师与会计师,股票行,证券监督委员会等。他们必须对任何可疑的交易做出呈报。 更重要的是,在经历1997/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前首相马哈迪在1998年采取资本管制措施(Capital Control),直接对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造成显著的影响。在资本管制措施下,马哈迪政府关闭所有将马币运出国的管道 、限制非国民的投资组合资金在12个月内不能出境、管制国人可以汇出国或带出国的资金,以及岸上银行必须纪录任何超过马币5000元的跨境货币交易。 此外,政府也切断任何潜在漏洞,包括禁止马币资产在岸外交易、修改公司法令限制股息派发(防止外资投资者将股息调出国外)等。尽管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逐步放宽外汇管制措施,不过,由于马币仍未国际化(即在海外依然无效),而且必须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即所有岸上银行与指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汇款出国(所有交易都将被记录),使得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在正常金融管道下依然面对严格的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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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银行(Bank Negara)与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局(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的官方文告,任何携带超过1万美元,进出马来西亚的旅客,必须在任何进口或出口的海关柜台前添妥第22号表格(form Customs No. 22),向海关据实呈报。一旦被发现没有呈报,或没有据实呈报,将面对最高马币100万元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必须秘密进行,同时也不会留下文件记录,再加上这些犯罪活动范围遍及全球各个角落,因此要计算这些活动的规模有多大非常困难,至于要获取这方面的数据则更加不可能。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政府对岸上金融机构(onsho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监管框架方面也采取严谨态度。国家银行所发出的指南,要求金融机构,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或者回教金融机构,采取谨慎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客户的身份确认,背景调查,财务记录,以及对可疑活动作出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