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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拒解散议会尼查就该辞职
五司一致判赞比里是合法大臣

作者/本刊曾薛霏、翁慧琪 Feb 09, 2010 09:24:54 am

【本刊曾薛霏、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延宕三个月未下判的霹雳州州务大臣双包案今日下判,我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联邦法院的五名法官一致驳回尼查的上诉,宣判国阵州务大臣赞比里(Zambry Abdul Kadir)是合法大臣!

尼查抵达法庭时向现场约400名支持者挥手致意。

五司在判词中指出,《霹雳州宪法》的用词简单了当,当州务大臣已失大多数支持,他就必须辞职,而他们认同上诉庭的判决,即民联霹雳州州务大臣尼查(Mohd Nizar Jamaludin)已失去大多数支持,因此他必须辞职;若他拒绝辞职,他和其行政议员的职位就当作悬空。

由于他们的职位已然悬空,苏丹可依据《霹雳州宪法》赋于他的权力委任新的州务大臣。

此外,法庭也裁决,要得出大臣是否仍享有大多数支持,并不一定要在州议会中提呈不信任动议,反之可通过议会之外的管道得出上述结果,这也是为什么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在2月5日召见所有支持国阵议员,以便得出上述结论。

不过,法庭认为,若尼查认为赞比里无法获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可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或仿效国阵,向苏丹陈情(representation)。

尽管如此,五司这项影响深远的判决,仅有一份判词,而法官们在判词中基本上认同了上诉庭的裁决。联邦法院在早上10时15分开庭,由马来西亚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宣读判词。

失大多数支持才要求解散

阿里芬宣判时说,他们认同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认为尼查是援引《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而非第36(2)条款寻求霹雳州苏丹解散州议会,在去年2月4日下午5时半觐见苏丹时,尼查无法反驳自己已失去大多数支持的事实,即国阵拥有28名州议员,再加上三名独立议员的支持,反之民联只有28个州议员。

国阵霹雳州州议长甘尼申、州行政议员、州议员等领袖在法庭前为胜利欢呼。

他引述上诉庭法官劳勿斯(Raus)的判词时指出:“在这没有争议的事实下,他如何说自己是在《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下要求解散州议会,第36(2)条文则是条普通条款,一般用于五年州议会期限满后,解散州议会所用。但是大选仅在一年前举行,因此高庭法官指尼查以此条款要求解散州议会是没有根据,因此,只能以16(6)条款要求解散州议会。”

阿里芬说:“考虑了这些证据后,我们认为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有其理据。我们认同这是宗明确的案件(clear case),而高庭法官无法很好地理解提呈给他的证据。”

《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是特别阐明州务大臣已失信任的情况;州务大臣若失去信任,他可以要求解散州议会,如果苏丹拒绝解散州议员,州务大臣就须辞职;《霹雳州宪法》第36(2)条款则赋权苏丹解散州议会。

可在议会外定大臣多数支持

尼查一方认为,必须在州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才可决定他是否获得大多数支持,但是在此个案中,并未有此动议。有鉴于此,他无需辞职。

赞比里(图右)和马汉顺(图左)档案照

但是,赞比里(右图右)一方和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hani Patail)则认为,无须通过不信任动议。

尽管联邦法院曾在1966年的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中,裁决州元首无权通过其他途径谕令首席部长辞职,以及惟有在州议会向首长投不信任票,才能确认首长已失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联邦法院五司认为,《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或其他条款并没有要求在州议会有不信任投票,苏丹可经由州议会以外的管道获知尼查已失信任。

他说:“这些议会外管道,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大臣自己承认和/或州议员陈情指大臣已不再享有大多数议员支持。在此案,上诉庭认为,尼查提呈的证据也证实,国阵得到31名议员的支持。因此,国阵得到大多数支持。这也显示了尼查失去大多数支持。”

大臣不辞职则职位悬空

阿里芬继续念道,《霹雳州宪法》简单了当,当州务大臣已失大多数支持,可向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若苏丹拒绝,他就要辞职,因此尼查必须辞职。

高庭法官裁决,尽管《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阐明,大臣若失去大多数支持,就必须(shall)辞职,尽管必须字眼属强制性(mandatory),但不意味着大臣的位置自动悬空。

反之,上诉庭则认为,当大臣失去大多数支持,就必须以体面的方式和行政议会辞职,若他拒绝这么做,其行政议会已解散的事实仍然不变。

因此,联邦法院认同上诉庭的裁决,并指“必须”字眼属强制性字眼,因此,尼查和其行政议会必须总辞。

他们也认同尼查不愿辞职已违反了第16(6)条款,“这不应是起草《霹雳州宪法》者的意愿。我们认为,必须字眼属强制性字眼,否则将为霹雳州带来政治不稳定。”

阿里芬在总结前说:“原诉人(尼查)不能在失去大多数支持后,继续治理州政府。允许他继续这么做酱违反民主原则,尽管如此,我们要补充,这不是最终结果,若原诉人认为答辩人(赞比里)没有享有大多数议员支持,他可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或向苏丹陈情。”

因此,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尼查的上诉,宣判国阵州务大臣赞比里是合法州务大臣。

霹雳大臣双包案的承审五司是上诉庭主席阿劳勿丁(Alauddin Mohd Sheriff)、阿里芬、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din)、莫哈末加沙里(Mohd Ghazali Mohd Yusoff)和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

联邦法院是尼查最后的司法上诉管道,也是解决霹雳州目前僵局的最后途径。目前尼查唯一的出路是向联邦法院上诉,要求检讨该庭的判决。

国阵支持者欢呼胜利

11时10分获知消息后,法庭大楼外约300名身穿黄衣的巫青团团员开始欢呼鼓掌。当国阵州议员走出法庭时,他们开始念经并高喊“人民万岁”(Hidup Rakyat)等口号。民联支持者则非常不满,高喊“贪污”(Rasuah)、“非法”(Haram)、“烈火莫熄”(Reformasi)等口号。

尔后,霹雳州国阵州行政议员哈米达(Hamidah Osman)形容这是霹雳州人民的胜利,并呼吁民联人士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希望议员能够回守岗位。【点击:民联支持者激动抗议 霹雳国阵吁接受判决】

民联支持者则情绪激动,纷纷高喊要赞比里解散州议会。尼查表示,今天联邦法院的裁决可导致我国迈向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因为国家元首或统治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开除行政首长。【点击:尚未决定是否申请检讨判决 尼查:我国迈向绝对君主制】

早前联邦法院将判尼查胜诉、国阵有意解散州议会的传言甚嚣尘上。无论如何,赞比里坚决否认解散州议会传言;早前尼查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电访时则表示,一旦联邦法院裁定他是合法州务大臣,他将会觐见霹雳州苏丹以要求解散州议会,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点击:赞比里表明不解散议会 尼查:胜出后要求解散】

前天尼查在民联纪念政变一周年时透露,有传言指出,如果国阵败诉,国阵将要求副议长许月凤召开紧急州议会,动议投他不信任票,并阻止民联州议长西华古玛主持州议会。

根据《东方日报》的报道,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民联可能再度面对国阵夺权的风险。”

去年2月4日,三名民联州议员宣布退出各自的政党,成为独立州议员,当时的副首相纳吉宣布国阵已筹足州议员的人数,以夺取霹雳州民联的政权。同天,该州苏丹阿兹兰莎(Sultan Azlan Shah)在皇宫召见28名国阵州议员及三名独立州议员。

次日霹雳州苏丹办公室发表文告说,苏丹阿兹兰莎接见了国阵的28名州议员及三名退出民联的独立议员后,认定尼查已失州议会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并谕令尼查辞职,宣告霹雳州政权正式易手。【点击:苏丹谕令州务大臣总辞 民联霹州政府江山易手

高庭曾宣判尼查胜诉

尼查在2月13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高等法院就霹雳州夺权事件展开司法复核;他在申请书中要求法院依据《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裁决他为霹雳州合法大臣,理由是:(一)霹雳州务大臣已提出解散州议会的要求、(二)霹雳州议会没有解散、(三)议会没有通过不信任大臣动议,(四)尼查没有辞职,以致职位悬空。【点击:民联霹州政府终于状告国阵尼查要法院判他是合法大臣

5月11日,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阿都阿兹裁决,由于州务大臣的职位并没悬空,因此不能委任新的州务大臣;他援引1966年前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的判例说,州务大臣只能经由在州议会投不信任票罢免,可是霹雳州议会并没有进行不信任投票。【点击:拒颁暂缓令判决即时生效 高庭宣判尼查是合法大臣

高庭法官拒颁布展缓令予赞比里,因此判决即日生效。尼查次日清晨回到霹雳州政府大楼办公,但是同天上诉庭颁布暂缓令,以暂缓执行高庭的判决,直到上诉庭下判为止。因此,尼查入主霹雳州大楼未及八小时,就需撤出州政府大楼。【点击:未及八小时又撤出政府大厦 尼查非议国阵制造更多问题

去年5月22日,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在霹雳州苏丹拒绝解散州议会后,民联霹雳州务大臣莫哈末尼查就应辞职,而且苏丹可在认同邦咯岛州议员赞比里已取得大多数信任后,委任赞比里为州务大臣。

尽管联邦法院曾在1966年的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中,裁决州元首无权通过其他途径谕令首席部长辞职,以及惟有在州议会向首长投不信任票,才能确认首长已失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上诉庭三司一致宣判,除了投不信任票,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尼查已失支持,《霹雳州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州议会向尼查投不信任票。【点击:苏丹开除大臣无须经由议会 上诉庭判赞比里是合法大臣

金融风暴,再次降临! 危机?转机? 

读者来函 [7]

联邦法院最终目的

作者/kwongliang 2010年02月10日 12:57 pm

会议的召开,主要是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会议要经过议论,讨论了之后就开始表决,表决之后有了决定就必须执行,那么我们才能看出会议的结果。

今天,按照联邦法院的诠释,与会者可以绕过会议,做出决定及执行。

联邦法院乃我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法院之判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参考先例。

既然如此,国内的其他机构皆可依循法院之判决行事。

我们可以建议马华公会廖派:马华公会可免召开改选大会,廖中莱和魏家祥等人可以绕过会议另举新总会长。

君主立宪的精神是君主下放权力,法院的今日判决是为君主干政铺路。危殆也!

联邦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引起各界争议、鄙视以及民众的不服从,主要是因为联邦法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持“政治正确”的最终结果——赞比里是大臣,自圆其说地“合理化”、“合法化”国阵的一切夺权程序。

盖棺定论

作者/张秀才 2010年02月10日 12:56 pm

联邦法院今天所下的判决是为马来西亚的民主盖上“棺材盖”。

这样一来,我们也无须每五年一次劳师动众地举办全国大选了!干脆由这些有权的“大粒人”决定政府由谁来做就好了嘛!政府也可以把选委会一起解散,因为从此以后马来西亚已经不必举办任何的全国大选了!这么一来,人民不是可以少付一些税务吗?!

对不起,你永远还是非法大臣

作者/clscnt 2010年02月10日 12:56 pm

前帖:http://www.merdekareview.com/read/9072.html (May 25, 2009)

对不起,在大多数霹雳人民心目中,你永远还是非法的大臣。无论法庭下了什么判决,你永远是不被认同。记着,法律是你们高官定下的,司法游戏也只是你们控制,可以说全是利政利富利皇不理民,人民能否决那一项被政客通过的法律?没有!

记着,公道永远在人心,人民要改变,法律与政耍是无法阻止。有否受过教育者,都不再吃那一套糖果与恐吓政策。现在人民已懂保护与使用自己的权力,无论是为己或下一代。如果下一届大选输得灰头土脸,希望别又玩弄肮脏手段来否决一却,地球是永远圆的。

以法律来决定自己的位置,是不可能被人民永远认同的,永远永远不会!

有种解散州议会让霹雳人民重选自己的州政府吧!

P/S:霹雳州人民可以集中抨击那五位联邦法官了。

司法已死!

作者/clscnt 2010年02月10日 12:55 pm

从近来种种迹象,各种司法判决根本与民意相左,看来司法已永远不站在人民的一方,司法已真正沦为政治工具,司法已死!

当判决对人民有利的法律诉讼案,肯定不是被推翻就是失败收场,包括那些大鳄贪污案件。各种诉讼案中高庭某些判决还算公正,最糟是上诉庭根本是乱来。联邦法院嘛,违民意还是占大多数。总检察署嘛,不用画上肠了。

你认为我国还是民主国家吗?你认为我国还有可能成为三权分立的国家吗?看来人民的前途日益坎坷。唉~

谁还相信法律?谁还相信司法?谁还相信法律能保护平民?谁还相信法律能保护平民的基本权力?谁还相信法律能保护平民的手中的一票?

民心所向,天命所归

作者/吴毅阳 2010年02月10日 12:53 pm

我是霹雳州的子民,对于霹雳州现在的情况,只觉得不胜唏嘘。

从来,只有民心所向,才是天命所归。

抚心自问,现在这个结果是民心所向吗?可算天命所归吗?相信大家心照不宣。

有言倒:真正有远见的人,应放眼千秋,而不是争一日之长短。

所以,今天法院的判决不是最终的结果,真正的大审判日,是下一届大选,胜负,等着瞧吧!


蛮国的蛮法庭当然会有蛮判决

作者/xion 2010年02月09日 4:55 pm

今天再一次证明,联邦法院是不独立的,这是悲哀的一天。

这一次的判决,不管是联邦法院讨好国阵政府,还是国阵政府控制联邦法院,他们已失去一个绝无仅有的机会向人民证明司法是独立的。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司法存有疑虑是有迹可寻的,在这个全球舞台上马来西亚人根本抬不起头来;我们人民对自己的司法信心彻底崩溃!

此判决影响深远,以后只要用钱买州议员或国会议员,凑足人数,不必解散州议会,不必通过州议会投大臣不信任票,再用大量的警察和镇暴队,霸占州议会或国会,就可自行组政府。国阵还敢说国阵政府奉行民主制度吗?简直就是野蛮的国阵政府!

308的大选,我们人民算是在给国阵改过的机会;但两年过去了,还是没办法还政于民。兄弟姐妹们,只要你是有投票权的马来西亚公民,再此呼吁相约在2013年投票撤换无可药救的国阵政府!

不觉得意外的结果

作者/marcus826 2010年02月09日 12:14 pm

没必要惊讶,没必要伤心,没必要愤怒!这本来都是一场戏,一场自导自演的把戏,一场宣告民主死亡的把戏,一场国际关注的喜剧看了以后只会微笑的闹剧!
既然落幕了就让它去吧!争取时间筹备下届大选更加实际!
Rest in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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