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拒解散议会尼查就该辞职
五司一致判赞比里是合法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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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薛霏、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延宕三个月未下判的霹雳州州务大臣双包案今日下判,我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联邦法院的五名法官一致驳回尼查的上诉,宣判国阵州务大臣赞比里(Zambry Abdul Kadir)是合法大臣!
五司在判词中指出,《霹雳州宪法》的用词简单了当,当州务大臣已失大多数支持,他就必须辞职,而他们认同上诉庭的判决,即民联霹雳州州务大臣尼查(Mohd Nizar Jamaludin)已失去大多数支持,因此他必须辞职;若他拒绝辞职,他和其行政议员的职位就当作悬空。 由于他们的职位已然悬空,苏丹可依据《霹雳州宪法》赋于他的权力委任新的州务大臣。 此外,法庭也裁决,要得出大臣是否仍享有大多数支持,并不一定要在州议会中提呈不信任动议,反之可通过议会之外的管道得出上述结果,这也是为什么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在2月5日召见所有支持国阵议员,以便得出上述结论。 不过,法庭认为,若尼查认为赞比里无法获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可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或仿效国阵,向苏丹陈情(representation)。 尽管如此,五司这项影响深远的判决,仅有一份判词,而法官们在判词中基本上认同了上诉庭的裁决。联邦法院在早上10时15分开庭,由马来西亚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宣读判词。 失大多数支持才要求解散 阿里芬宣判时说,他们认同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认为尼查是援引《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而非第36(2)条款寻求霹雳州苏丹解散州议会,在去年2月4日下午5时半觐见苏丹时,尼查无法反驳自己已失去大多数支持的事实,即国阵拥有28名州议员,再加上三名独立议员的支持,反之民联只有28个州议员。
他引述上诉庭法官劳勿斯(Raus)的判词时指出:“在这没有争议的事实下,他如何说自己是在《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下要求解散州议会,第36(2)条文则是条普通条款,一般用于五年州议会期限满后,解散州议会所用。但是大选仅在一年前举行,因此高庭法官指尼查以此条款要求解散州议会是没有根据,因此,只能以16(6)条款要求解散州议会。” 阿里芬说:“考虑了这些证据后,我们认为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有其理据。我们认同这是宗明确的案件(clear case),而高庭法官无法很好地理解提呈给他的证据。” 《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是特别阐明州务大臣已失信任的情况;州务大臣若失去信任,他可以要求解散州议会,如果苏丹拒绝解散州议员,州务大臣就须辞职;《霹雳州宪法》第36(2)条款则赋权苏丹解散州议会。 可在议会外定大臣多数支持 尼查一方认为,必须在州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才可决定他是否获得大多数支持,但是在此个案中,并未有此动议。有鉴于此,他无需辞职。
但是,赞比里(右图右)一方和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hani Patail)则认为,无须通过不信任动议。 尽管联邦法院曾在1966年的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中,裁决州元首无权通过其他途径谕令首席部长辞职,以及惟有在州议会向首长投不信任票,才能确认首长已失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联邦法院五司认为,《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或其他条款并没有要求在州议会有不信任投票,苏丹可经由州议会以外的管道获知尼查已失信任。 他说:“这些议会外管道,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大臣自己承认和/或州议员陈情指大臣已不再享有大多数议员支持。在此案,上诉庭认为,尼查提呈的证据也证实,国阵得到31名议员的支持。因此,国阵得到大多数支持。这也显示了尼查失去大多数支持。” 大臣不辞职则职位悬空 阿里芬继续念道,《霹雳州宪法》简单了当,当州务大臣已失大多数支持,可向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若苏丹拒绝,他就要辞职,因此尼查必须辞职。
反之,上诉庭则认为,当大臣失去大多数支持,就必须以体面的方式和行政议会辞职,若他拒绝这么做,其行政议会已解散的事实仍然不变。 因此,联邦法院认同上诉庭的裁决,并指“必须”字眼属强制性字眼,因此,尼查和其行政议会必须总辞。 他们也认同尼查不愿辞职已违反了第16(6)条款,“这不应是起草《霹雳州宪法》者的意愿。我们认为,必须字眼属强制性字眼,否则将为霹雳州带来政治不稳定。” 阿里芬在总结前说:“原诉人(尼查)不能在失去大多数支持后,继续治理州政府。允许他继续这么做酱违反民主原则,尽管如此,我们要补充,这不是最终结果,若原诉人认为答辩人(赞比里)没有享有大多数议员支持,他可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或向苏丹陈情。” 因此,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尼查的上诉,宣判国阵州务大臣赞比里是合法州务大臣。 霹雳大臣双包案的承审五司是上诉庭主席阿劳勿丁(Alauddin Mohd Sheriff)、阿里芬、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din)、莫哈末加沙里(Mohd Ghazali Mohd Yusoff)和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 联邦法院是尼查最后的司法上诉管道,也是解决霹雳州目前僵局的最后途径。目前尼查唯一的出路是向联邦法院上诉,要求检讨该庭的判决。 国阵支持者欢呼胜利 11时10分获知消息后,法庭大楼外约300名身穿黄衣的巫青团团员开始欢呼鼓掌。当国阵州议员走出法庭时,他们开始念经并高喊“人民万岁”(Hidup Rakyat)等口号。民联支持者则非常不满,高喊“贪污”(Rasuah)、“非法”(Haram)、“烈火莫熄”(Reformasi)等口号。 民联支持者则情绪激动,纷纷高喊要赞比里解散州议会。尼查表示,今天联邦法院的裁决可导致我国迈向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因为国家元首或统治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开除行政首长。【点击:尚未决定是否申请检讨判决 尼查:我国迈向绝对君主制】 早前联邦法院将判尼查胜诉、国阵有意解散州议会的传言甚嚣尘上。无论如何,赞比里坚决否认解散州议会传言;早前尼查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电访时则表示,一旦联邦法院裁定他是合法州务大臣,他将会觐见霹雳州苏丹以要求解散州议会,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点击:赞比里表明不解散议会 尼查:胜出后要求解散】 前天尼查在民联纪念政变一周年时透露,有传言指出,如果国阵败诉,国阵将要求副议长许月凤召开紧急州议会,动议投他不信任票,并阻止民联州议长西华古玛主持州议会。 根据《东方日报》的报道,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民联可能再度面对国阵夺权的风险。”
次日霹雳州苏丹办公室发表文告说,苏丹阿兹兰莎接见了国阵的28名州议员及三名退出民联的独立议员后,认定尼查已失州议会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并谕令尼查辞职,宣告霹雳州政权正式易手。【点击:苏丹谕令州务大臣总辞 民联霹州政府江山易手】 高庭曾宣判尼查胜诉 尼查在2月13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高等法院就霹雳州夺权事件展开司法复核;他在申请书中要求法院依据《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裁决他为霹雳州合法大臣,理由是:(一)霹雳州务大臣已提出解散州议会的要求、(二)霹雳州议会没有解散、(三)议会没有通过不信任大臣动议,(四)尼查没有辞职,以致职位悬空。【点击:民联霹州政府终于状告国阵尼查要法院判他是合法大臣】 5月11日,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阿都阿兹裁决,由于州务大臣的职位并没悬空,因此不能委任新的州务大臣;他援引1966年前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的判例说,州务大臣只能经由在州议会投不信任票罢免,可是霹雳州议会并没有进行不信任投票。【点击:拒颁暂缓令判决即时生效 高庭宣判尼查是合法大臣】
去年5月22日,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在霹雳州苏丹拒绝解散州议会后,民联霹雳州务大臣莫哈末尼查就应辞职,而且苏丹可在认同邦咯岛州议员赞比里已取得大多数信任后,委任赞比里为州务大臣。 尽管联邦法院曾在1966年的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中,裁决州元首无权通过其他途径谕令首席部长辞职,以及惟有在州议会向首长投不信任票,才能确认首长已失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上诉庭三司一致宣判,除了投不信任票,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尼查已失支持,《霹雳州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州议会向尼查投不信任票。【点击:苏丹开除大臣无须经由议会 上诉庭判赞比里是合法大臣】 |
| 读者来函 [7] |
联邦法院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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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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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你永远还是非法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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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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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所向,天命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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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国的蛮法庭当然会有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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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得意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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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裁决,尽管《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阐明,大臣若失去大多数支持,就必须(shall)辞职,尽管必须字眼属强制性(mandatory),但不意味着大臣的位置自动悬空。
去年2月4日,三名民联州议员宣布退出各自的政党,成为独立州议员,当时的副首相纳吉宣布国阵已筹足州议员的人数,以夺取霹雳州民联的政权。同天,该州苏丹阿兹兰莎(Sultan Azlan Shah)在皇宫召见28名国阵州议员及三名独立州议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