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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自由开放存漏洞
监管不善恐罪犯乘虚而入

作者/本刊梁志华撰述 Feb 09, 2010 03:48:16 pm

恐怖融资系列(二)

【本刊梁志华撰述】尽管马来西亚对正规金融体系的严厉管制,限制了非法或犯罪活动,包括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生存空间,不过,马来西亚在近年来逐步开放金融领域与外资管制,加上资本管制措施催生非法汇钱管道,以及政府监察机构/行政机关的漏洞连连与贪污舞弊问题丛生,让这些犯罪活动有机可乘。

美国国务院在2005年发表的另一份《洗黑钱与金融犯罪》(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al Crimes)报告中指出,马来西亚基本上不是洗黑钱的主要区域中心。不过,马来西亚的正规与非正规金融领域依然存在漏洞,让毒品走私客、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有机可乘,继续利用这些管道输送资金。

此外,马来西亚在出入境关卡、港口以及自由贸易区(Free Zone Area)的海关把关不严,知识产权的执行力不济,加上岸外金融服务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re)的漏洞,令马来西亚的金融犯罪防范更为脆弱。

外汇的金融管制放宽

在正规金融体系方面,自马币在2005年7月正式脱钩后,国家银行近年来采取一系列的金融与外汇管制放宽措施。比方说,从2007年4月1日起,扩大岸上银行(onshore bank)的外汇货币业务范畴,并为非国民在投资马币资产上提供更大的便利与伸缩性。

这包括废除岸上银行在外汇交易的未平仓合约限制(在这之前,岸上银行的未平仓合约顶限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20%)、废除我国公民的外汇户口限制、允许投资银行涉及外汇业务、废除外国人在住宅或商业房地产贷款数量限制、允许岸上银行委托海外分行负责处理外国客户的马币资产交易、把国人向岸上银行或外国人借取的外汇顶限从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放宽本地人投资外汇资产的限制、机构投资者如单位信托、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外汇资产的顶限提高至50%、允许国人以任何理由开设外汇户口等。

此外,国家银行在2008年5月28日又进一步放宽外汇管理规则,允许国人在借贷外汇,以及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马币借贷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以强化融资管道。这包括本地公司可以自由向外国非银行母公司,或同一集团下的姐妹公司,以及岸上银行借贷外汇、本地公司允许获得外国供应商提供的外汇供应信用、本地公司可以向外国非银行母公司发售马币计算的优先股或债券、本地公司可以自由借出马币给外国非银行公司或个人,作为涉及国内实际经济领域的金融活动用途等。

尽管这些措施对我国走向先进经济体目标,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其副作用则是为全球犯罪活动,包括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开启管道,因为伴随市场开放而来的,是市场监察与管制的放宽,以及资本流动的自由化。

自由市场易变洗钱场所

以新加坡为例,基于新加坡高度依赖外资支撑经济成长,因此,该国的金融体系高度自由化。再加上新加坡对外资投资来者不拒,并大力鼓吹外国人移居新加坡,这基本上为犯罪活动打开洗黑钱的契机。一般相信,新加坡相对开放的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通过外国移民开设户头),很容易成为不法资金(比如说贪污资金)的洗钱场所。

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在去年2月27日公布的《2009年国际毒品控制策略报告:主要洗黑钱国家》(2009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Strategy Report:Major Money laundering Countries)中,就将新加坡列入主要洗黑钱国家的“首要关注地区”(Jurisdictions of Primary Concern)中。

首要关注地区的定义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涉及允许让大量通过犯罪获取的资金,在其金融体系流通。

此外,印尼前副总统尤索夫卡拉就新加坡与印尼的双边引渡谈判课题上,在接受《金融时报》访问时,曾指责新加坡拒绝签署引渡条约的原因,是因为希望把数十亿美元的贪污资金留在新加坡。他还指出,新加坡只考虑到自己的商业利益,因为一旦签署双边引渡条约,那些涉及贪污的印尼人都不会选择在留在新加坡。同时,摩根士丹利亚州区前董事经理兼策略分析师谢国忠,也曾因为指新加坡为印尼及中国的贪官和商人洗黑钱,而最终被迫辞职。

恐怖主义融资管道

如果从马来西亚政府一系列的放宽措施中,做一个简略扫描,当中一些措施如废除国民外汇户口限制并允许以任何理由开设外汇户口、把国人向岸上银行或外国人借取的外汇顶限提高、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资产投资顶限,以及本地公司可自由向外国非银行母公司,姐妹公司及岸上银行借贷外汇或发售马币计算的优先股或债券、允许获得外国供应商的外汇供应信用、可自由借出马币给外国非银行公司或个人做国际金融用途等,都可能成为洗黑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管道。

尤其是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资金来源,不一定是从非法活动得来的资金,有时候可能来自合法资金管道,使得监管当局在监察这类资金方面,面对一定的难度(因为资金来源合法,问题在于如何鉴定与区别资金的真正用途)。

另一方面,相较于正规的金融领域,马来西亚的岸外金融中心(纳闽岸外金融中心(Labuan))在防范洗黑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方面显得比较脆弱。虽然国家银行在过去几年加强对岸外金融领域(Offshore Financial Sector)的监管,包括在《反洗黑钱法令》下,要求岸外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呈报任何可疑的交易项目。同时,纳闽禁止使用不具名转让票据(bearer instruments)。

不过,在纳闽岸外金融中心注册的国际机构(超过5000家),并没有被强制性要求透露企业拥有人的真正身份,除非是在纳闽岸外金融管理局(LOFSA)官员的要求下。从马来西亚的经验中不难发现,要隐瞒这些幕后老板的真正身份其实很简单,只要通过向执法人员行贿(Bribe),就能轻易瞒天过海。

点击:恐怖融资系列(一)国行严法遏制洗黑钱恐怖融资 我国非首要洗黑钱国但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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