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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州法律允办地方选举
雪致函选委会冀望尽速推行

作者/本刊记者 Mar 19, 2010 03:47:54 pm

【本刊记者撰述】雪州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已经致函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d Yusof),并表示希望尽快安排双方会晤,以便尽速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雪州政府媒体秘书处今日发表文告表示,卡立(右图)已在3月11日致函选委会,表明雪州拟根据宪法及州政府的权限,推动地方政府选举,并就此征询选委会的意见。
 
文告表示,雪州政府呼吁阿都阿兹及选委会展开调查及研究,以便尽速恢复地方政府选举。雪州政府已经做好准备跟阿都阿兹及选委会讨论这项问题。
 
根据州政府的研究,《联邦宪法》113(4)条文赋予选委会权力,以恢复州内的地方政府选举。
 
《联邦宪法》113(4)条文指出:“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以赋权予选举委员会,以便举行第(1)条款以外的任何选举。”
 
而《1960年地方选举法令》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也赋予州政府权力,以委任州级的相关单位。
 
根据已有的法律和雪州政府的原则,雪州政府认为,,应该恢复地方政府选举,以便人民选出他们所认为服务最佳的代表。这与雪州政府的治理原则相符,即提高透明、公信力与强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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