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葛媒体与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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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蝉有声/庄迪澎专栏】马来西亚的新闻自由运动慢如龟步,原因很多;依我之见,对“新闻自由”的概念缺乏基本认识与共识,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若要把对“新闻自由”的概念拉抬到学术讨论与哲学思考的层次,可能会引起不同的解读与辩论,但是应用于社会政治层面上时,它还是会有一些基本的客观标准。 对新闻自由的概念缺乏基本认识与共识的原因,一方面是过去大专教育不普及,而中学没有教导社会学知识;即使晚近大专学府林立,但是大多数是经商更甚于办学,这种文凭工厂开设相对容易过关的实务科目,更甚于哲学或学理科目。由于对新闻自由的概念缺乏基本认识与共识,我们消耗了很多时间和功夫在争论一些几无意义的问题,例如何为新闻自由、应不应该有更大的新闻自由、多元族群社会能否有“绝对的自由”……诸如此类在大学一年级的《新闻学概论》科目里就已有涉猎的问题。人民公正党策略局主任蔡添强最近杠上《星洲日报》之后,那些讨伐他的文章,是类似现象的最新注脚。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明“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不仅宣示了新闻自由的宪赋地位,也提醒了我们:打压新闻自由,总是离不开权力的操作,尤其是执法权和处罚权的介入。 打压是权力介入迫使屈从 权力的介入迫使被施压者屈从于施压者者,也才会产生“打压”的效果。当内政部长指示某报不可刊登某新闻时,某甲不得不从,就是权力介入的结果。这里所谓的权力,是源自《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赋予内政部长处罚报社(例如撤销、冻结出版准证)的绝对审核权。内政部长的绝对审核权之大,连法院都不得置喙(即使法院能受理,以马来西亚司法机关的独立程度而言,能否打赢官司,也还是一个问号)。
一、2001年发生雪兰莪州白沙罗华小关闭事件不久,原来都有报道此事的中文报纸,瞬间都看不到声援白小的新闻,原因无他,就是权力机关下了指示。这就是打压新闻自由,但是《星洲日报》的所谓名笔郑丁贤在后来的一场座谈会上被与会者问及此事时,却是理直气壮地辩解说“炸弹射下来,我躲开有什么错?”躲避炸弹以求存,是否应该,或许还有争辩的空间;但是肯定的是,“炸弹”既然可以决定被炸对象的生死,而被炸对象不得不屈从,这就是“打压”,而被炸对象之所以屈从,是因为有权力的介入(炸弹)。 二、2003年初,国营第二电视华语新闻制作专题报道,邀我谈《中文报业的文化角色》,上集播出后,有人向当时的副新闻部长林祥才打小报告,节目播出大约30分钟后,华语新闻主管就接到电话,结果原定第二天播出的下集被腰斩了,制作这个专题的记者关韵诗也被“冷藏”了一段日子。这也是行使权力打压新闻自由的实例,但时任《星洲日报》副总编辑的郑丁贤“巧合地”在两天后发表文章指责第二电视华语新闻“公器私用,以逐私利”,而不是非议政客打压新闻自由,实在匪夷所思,这点也只有郑丁贤心里明白。(迄今我仍想不透,当时第二电视华语新闻如何“公器私用,以逐私利”?) “新闻自由”不能无限上纲 前文不厌其烦的论述,无非旨在说明一点:“打压新闻自由”这句话,是有迫使媒体屈从,以致沦为施压者的传声筒,或按照施压者的意志,把不利于打压者的新闻和言论消音的含义,而打压者要迫使媒体屈从于他,权力不可能缺席。设想一下,倘若唐僧没有紧箍咒、孙悟空没戴上金箍,会是怎样的场景?
以2007年区区一个旅游部长说了“部落客都是骗子”这句话却反口指责《星洲日报》撒谎,对这种有损报社公信力的指责,《星洲日报》吭都不吭一声,对比这次以700多字的声明回应后,还接连刊登新闻、评论与读者来函讨伐蔡添强,恰恰佐证了蔡添强权力缺席,以致无从产生打压新闻自由之效应的现实。两例对照,让我不期然又想起资深报人张木钦那句“见虎烧香、见兔开枪”,传神之极! 捍卫新闻自由显然成了一件“政治正确”的事,所以在蔡添强杠上《星洲日报》时,对打压新闻自由难辞其咎的执政党也做贼喊贼,竞相讨伐蔡添强。但是,“新闻自由”不能无限上纲,媒体面对批评、责难、抗议,乃至杯葛时,不能动辄抬出“新闻自由”作为免罪金牌,再以打压新闻自由的受害者自居。 最近的一个例子,壹传媒集团在2009年11月16日在台湾推出网络动画新闻《动新闻》,隔日即以类戏剧手法模拟呈现“电击乳房虐杀女友”案件兇嫌犯案的整个过程:剃发、电击被害人,最后凌虐致死,巨细靡遗,结果招致多个公民团体发表联合声明谴责,以及到报社抗议。壹传媒集团一度以“新闻自由”自我辩护,但台湾著名政论作者南方朔批评道:“由《动新闻》事件爆发后它们的说辞,我们已可看出它们其实是站在一个自以为是的‘新闻自由’的立场上,以为只要一抬出‘新闻自由’,它的存在就有了至高无上的理由。”【注一】 杯葛不是政党的好选项 即使是一般工业产品,也都要接受检验,经常自诩为社会公器的媒体,更得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与检验。是以,倡导新闻自由的国际组织如保护记者理事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和无国界记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评比全球新闻自由状况时,莫不以立法管制、不法手段(例如绑架、袭击、暗杀)、所有权垄断等因素衡量,印象中没有一个组织以媒体阅听人或公民组织批评、抗议、杯葛媒体作为评估一国新闻自由的标准。
其次,杯葛媒体的举动不利政党与从政者的公关形象。蔡添强提出“冷待”建议之后,国阵成员党竞相发文告非议他“说一套、做一套”,足以佐证这点,而且这种宣传的确会令人们质疑:万一你执政联邦政府,掌握了处罚媒体的权力,会不会动辄打压媒体和侵犯新闻自由? 这个风险当然存在,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Lord Acton)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仍然值得作为警惕。然而,这个“风险”恰恰说明了做好以下这几件事,以限制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权限的重要性:(一)永续经营的新闻自由运动;(二)废除不利新闻自由与媒体自主的法规;(三)否决执政党在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席优势;(四)促成选举改革,成就政党轮替;(五)重建司法独立,等等。 驾驭国家嘉惠新闻自由 不过,削弱国家机关的压迫性职能与剥削性职能,仍是消极作为,我们也许应该开始想象比较积极的作为:驾驭国家机关,强化其保护性职能。我曾在2006年12月18日的《光华日报》“识读媒体”专栏发表《国家是敌人,也可是工具》,提到我们耗费许多心力在解除媒体法规的魔咒,却忽略了争取讲法律纳为己用这条路,通过游说、抗争等方式促成保障新闻自由与多元舆论的立法――例如《反垄断法》阻止媒体垄断,或是以《资讯自由法》取代《官方机密法》。
由于《罗蓝报》渗透当地99%的家庭,商家别无选择,只好屈从于这种不合理作风。美国司法部因此对《罗蓝报》提出反托拉斯(Antitrust)民事诉讼,虽然《罗蓝报》指责政府的行动侵犯其宪赋言论自由权及拒绝广告的权利,但法院最终宣判《罗蓝报》非法垄断商务,禁止《罗蓝报》继续其反竞争商业行为,并否决了报纸的“冒失、残酷及掠夺式的商业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说法。 此外,专长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台湾学者冯建三曾提到,在欧陆国家曾有至少三个以国家公权力介入而提高讯息多样性的例子:(一)瑞典在1966年以政治路线为纲,实行公费辅助,援助同一地区的小报,以维持立论有别的报纸存在;(二)荷兰从1967年开始规定,电视与广播电台的广告必须转拨若干支持报业所需;永久基金成立后,从广电广告刮取5%,救援任何濒临倒闭的报社;(三)法国自1947年立法规定,报纸分销公司的51%股权由出版商联合持有,“对于任何印刷品的配发,不得有任何限制”,而且展售书报杂志的地方必须陈列送达的刊物,不能暗中盘扣。【注二】 当然,以马来西亚种族威权更甚于民主统治的政治现实而言,设想国家机关介入保障新闻自由似乎乃与虎谋皮,一厢情愿,但对新闻自由的追求,不就是一种不可能有终点的理想吗? 注释: 一.南方朔(2009.11.30)。〈《动新闻》风波与社会自我防卫〉,《明报》。 二.冯建三(1992)。〈言论与公权力〉,《文化·贿赂·脱衣秀――解读资本主义的传播符码》,页107-109。台北:时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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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素来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的指标,但在马来西亚,它还称不上是“宪赋权利”。《联邦宪法》第十条款只阐明国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虽然跟着又阐明国会可以基于某些理由立法约束言论自由),并无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款(虽然新闻自由是保障言论自由的必要条件);反之,马来西亚有林林种种的严刑峻法管制媒体(虽然当中很多法规违反宪法精神),行政部门修理媒体也从不皱眉。换言之,马来西亚的新闻自由面对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既无宪赋地位,又面对政客动员国家机关打压。
正是由于掌握这种绝对的权力,内政部长俨如唐僧,媒体犹如戴上金箍的孙悟空;唐僧念念紧箍咒,孙悟空不得不屈服。这种权力的介入,产生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从马哈迪到阿都拉巴达威到纳吉,传统媒体不会指名道姓批评首相。至于内政部长或其他政客藉着手上掌握的权力打压媒体和侵犯新闻自由的案例,简直是书罪未穷,俯拾即是;这里想举两个旧例,“刷新”读者的记忆。
在该文中,我提到1951年美国的一个案例:俄亥俄州《罗蓝报》(The Lorain Journal)争取经营无线电广播执照不果,而联邦广播委员会发出无线电广播执照给八英里外伊利里亞县(Elyria)一家电台之后,《罗蓝报》为了逼使对手退出广播业,执行严厉的广告政策,凡商家在那家电台购买广告时段,《罗蓝报》不接受他们的广告。
庄迪澎是《独立新闻在线》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