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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推翻港务局决定
令港务局按时间表还钱

作者/本刊记者 Jul 28, 2010 09:19:45 pm

【本刊记者撰述】交通部决定推翻巴生港务局董事会之决定,要求巴生港务局必须遵照原订时程表还钱给特别目的公司(SPV),这表示本星期日之前,巴生港务局必须缴付马币2亿2258万4000元予自由区资本公司(Free Zone Capital Bhd)。

根据《马新社》报道,交通部是在今日发出文告,要求巴生港务局按照原订时程付款予四家特别目的公司。

交通部在文告中表明,政府已经考虑所有因素,其中包括政府对债权人的承诺及巴生港务局必须担负的合约责任。

巴生港务局已在上个月支付马币3亿5000万元予其中两家特别目的公司,即Transhipment Megahub Berhad(TMB)及Valid Ventures Berhad(VVB)。

Kuala Dimensi于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为了筹集发展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的资本,先后成立四家特别目的公司发行债券,除了以上两家,还包括自由区资本公司及Special Port Vehicle Bhd(SPVB)。

偿还日7月31日到期

自由区资本公司所发行的债权总值马币4亿1000万元的私人债券,偿还到期日为2010年7月31日,而巴生港务局最迟必须在7月31日缴出马币2亿2258万4000元予自由区资本公司;否则债券持有人有权指示信托人接管自由区资本公司,并起诉巴生港务局,若债权人拒绝发出指示,则自由区资本本身亦可采取法律行动向巴生港务局索偿。

昨日,财经日报《The Edge》头条引述不具名消息来源指巴生港务局已经决定,有鉴于与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的官司仍在诉讼程序,决定不支付马币2亿2258万4000元予自由区资本,避免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回钱。

但显然交通部长江作汉决定依据《1963年港务局法令》第3(4)条所赋予部长的权力,推翻巴生港务局议决。该项条文说明:“部长可依据一般状况、符合本法及港务局职能的情况下,向港务局下达指示。”

而江作汉昨日出席马华公会会长理事会之后就已告诉媒体:“我们会依据早前所决定的来做,就是更早之前决定的,根据已经设定好的时间表。”【点击:诉讼未解不付款予债权公司 巴生港务局不支付逾二亿元】

另一方面,巴生港务局董事会将在明早11时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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