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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藐视议会”?

作者/邓章钦 May 20, 2009 06:53:10 pm

【邓章钦撰述/陆秋錤翻译】藐视国会或州议会乃严重罪行,不过,“藐视”的定义相当广。依照英国宪法理论家尔斯金美(Erskine May)在其著作《国会规程》(Parliamentary Practice,第23版)第128页中指出,藐视议会的一般定义为:

“任何足以干扰或阻止议会或议员执行任务的举措或疏忽,这种干扰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或许之前没有先例,可是其结果仍然可以定义为‘藐视议会’。”
 
要举出所有可能构成“藐视议会”的举动,是不可能的;不过,我们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找到一些例示藐视议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下:
 
一、任何人,无论是外人、政党、或证人,不听从,不尊重或违抗国会或其委员会的指示或命令。(128页)
 
二、任何不遵守国会或其委员会的规章或命令的举措。在特定情况下,可阐明为 “不遵守有权发出指示的议会委员会的指示、缺席委员会的传召、不遵守议会委员会的指示提呈文件”。(131页)
 
三、滥用提交请愿书的权利,也可视作“藐视议会”。(131页)
 
四、议员蓄意误导国会。(132页)
 
五、贪污或不守规矩。(132页)
 
六、议员收取与国会会议有关的专业服务费用。(137页)
 
七、以言语或文字攻击其他议员或国会会议,以贬损对方的公信力,而此举旨在阻挠国会执行其功能。(138页)
 
八、错误出版歪曲了的议会辩论报告。(139页)
 
九、预先出版或公布委员会的会议内容。(139页)
 
十、以逮捕、骚扰、责难及恐吓的手段阻挠议员执行任务。(143页)
 
以上十点虽然还不能完整地阐明“藐视议会”的举动,不过足以成为当前雪兰莪州案例的参考。(编者案:雪兰莪州议会特权委员会最近确立前任国阵雪兰莪州务大臣基尔多益(Mohd Khir Toyo)犯“藐视议会”过失,罚他禁足州议会12个月。)
 
邓章钦曾是执业律师,现任雪兰莪州议会议长。本文中文版经邓章钦授权刊登,英文原文点击:What is “Contempt of the House”?
读者来函 [1]

换了位置,换了脑袋。

作者/kWanGoNg 2009年05月21日 4:30 pm

如果有制定制定一些极权/回教条例,然后用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巴基斯坦的著作来辩解,不知道能否得到共鸣?

好心啦,别以为冠上一个英国宪法理论家就可以把所有事情合理化。什么法律专家/宪法专家,还不是以权威来压人。

一、任何人,无论是外人、政党、或证人,不听从,不尊重或违抗国会或其委员会的指示或命令。(128页)

就足以说这是一个不文明的条例。

什么是委员会的指示或命令?有界线吗?如果说警方的指示或命令通常是关系到违反刑事条例,法庭要一个人上庭指示或命令通常是经过审讯,那么你这委员会得权限在那里?你有权可以随便指示或命令普通百姓上议会?你有权随便指示或命令一些不在你议会范围管辖下的私人团体上议会?

别再抛什么英国宪法理论家出来,如果说英国的英国宪法理论家的言论可以在英国应用因为英国有绅士风格,那么当我们看那个霹雳议长可以在有自身利益冲突下公然不回避的拒绝开会,这套英国宪法理论家的藐视议会法就肯定不能再马来西亚出现。

因为,马来西亚的政客都是滥用权力的。而你也只不过是典型的换了位置,换了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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